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办法

  • 时间: 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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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帮助本市患重病且生活困难的教职工解决疾病治疗问题,特设立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并制定《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由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组织筹款活动募集专项资金。
    第三条  接受社会各界及海外、港澳人士无偿捐助。
    本项教师助疗工作将随着本项教师助疗资金使用完毕而结束。
    第三章  助疗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助疗范围。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现职教职工。
    第五条  助疗条件。属助疗范围的教职工,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资助。
    一、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者
    (一)急性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表现:
    1、心肌梗塞变异;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疼病状。
    (心绞痛不属本助疗范围)
    (二)主动脉手术。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三)脑部严重疾病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因急性脑血管疾病(脑血管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重度颅脑损伤,严重脑部感染性疾病所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之一的状态: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并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予以扶助。
    4、丧失语言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语言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其他食物。
    (四)瘫痪。是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者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五)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是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且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六)恶性肿瘤。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是指接受心脏、肺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等手术。
    (八)严重烧伤。是指全身皮肤总面积50%以上二度烧伤,或20%以上面积三度烧伤。如果烧伤是由当事人的自发或蓄意行为所致,则不属本助疗范围。
    (九)急性(亚急性)重症肝炎。是指因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以上的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治疗。
    二、申请助疗的教职工,因上述疾病所致,本人医药费自付部分(含检查、住院、治疗、自行购药等自付费用)已经超出本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
    三、已获本《办法》资助的教职工针对同一病种再次提出助疗申请者,将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助疗标准
    第六条  资料提供。
    一、申请者本人或单位代写的助疗申请书。
    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此表可在广州市教育工会领取,也可在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网站下载)。
    三、申请人身份证、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单及单位出具的本人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属各区、县级市辖内的学校申请人,则由本区、县级市教育局人事部门提供上述证明。
    五、初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六、确诊医院病案室(科)提供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的资料:
    (一)入(住)院记录(主要提供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
    (二)出院记录(小结)。
    (三)手术记录及手术送检的病理活检报告(如医生确定不适宜做手术的,需提供穿刺活检或内窥镜活检报告)。
    七、申请人自付医疗药费的有效凭证原件、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如实、清晰地填写《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申请表》,备齐需提供的资料后,交本单位基层工会。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负责验核所有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所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验核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在《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教育工会。各区、县级市教育工会属下的基层工会,还需到本区、县级市教育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八条  助疗审批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广州市教育工会组成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核,组长由广州市教育工会主席担任,由组长提议召开工作组会议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呈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助疗标准
    申报获准者将由广州市教育基金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第五章  助疗金的管理
    第十条  本项工作委托广州市教育工会代管并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严格按本《办法》运作和使用。
    第十一条  广州市教育工会收到各项材料后,负责办理核实、召集审批会议等审批手续。如符合助疗者,将通过银行把助疗专项资金划拨到申请人主管单位工会银行账户,再由主管单位工会把助疗专项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所在基层工会,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工会负责办理支付助疗金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项资助工作情况于当年向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所发“穗教发[2012]38号”文不再执行。

2013年6月25日印发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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