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细则

  • 时间: 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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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组织机构情况;
(二)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公募活动的信息;
(五)开展公益奖励、资助项目的信息
(六)捐赠名单、资助名单;
(七)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四条  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编制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负责信息公布工作的人员培训;
(五)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七条 基金会公布信息时,首选基金会门户网站(www.jjh.org.cn),也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基金会通讯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违背捐赠者个人意愿、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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