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运筹委员会工作规程

  • 时间: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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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筹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宗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规定》,加强对基金运筹的管理,发挥基金效益,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二条:运筹委员会向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基金运筹增值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对基金的运筹增值,由基金运筹委员会按年度拟订计划,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定或由主管基金会常务工作的副会长批准执行;基金运筹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基金运筹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委员五至八人;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基金运筹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组成。由一名常务理事担任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或副会长(市主管领导)在委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基金运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办公室承担,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聘请义务经济咨询顾问和律师,同时兼任基金运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和律师。

第三章  基金运筹的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基金除指定的捐赠外,原则不动用,通过基金运筹,取得增值用于基金会日常的奖励、资助及宣传活动,行政费用支出等项目。
第七条:基金运筹委员会运筹的基金,以确保基金安全为前提,采取下列方式积极、稳当地运筹:
1、购买债券,股票;
2、通过金融机构组织信托存款、委托放款以及定期储蓄;
3、以有偿使用形式支持广州市属学校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济效益好的校办企业、生产实习厂(场)作发展生产的周转金;
4、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它投资增值方式。
第四章  基金运筹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计划外的基金运筹项目,属于专项的投资、贷款(含外币基金)及购买债券、股票项目,审批权限如下:二十万元以内(含二十万元)由本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基金会秘书长批准;二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内由本委员会正、副主任研究同意批准;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内经本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报基金会常务理事、市教委主任审批;超过一百万元的项目,同由本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基金会法人代表(市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属于银行定期存款,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决定存期,由办公室报秘书长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基金运筹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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