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委员会工作规程

  • 时间: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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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资助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宗旨,支持广州市各类教育及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促进广州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二条:本委员会向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并代表理事会审定各类资助项目;
第三条: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

资助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宗旨,支持广州市各类教育及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促进广州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二条:本委员会向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并代表理事会审定各类资助项目;
第三条: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年度资助计划和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资金
第四条:资助范围:
1、广州市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及少儿科技、艺术、音乐、体育活动;
2、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休养活动;
3、广州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留学和邀请外籍教师来穗讲学;
4、支持我市办学和学校勤工俭学事业的发展;
5、受灾、重疾、家庭困难的广州市属学校教师、学生。
第五条:教育基金增值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资助资金,或根据基金增值情况,由理事大会调整本项资金在基金增值中的比例。
第四章  申报项目程序
第六条:由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提出资助申请报告;
第七条: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综合申请报告,整理年度资助计划或资助报告书,提交委员会讨论立项;审定资助项目申报会议一般定在每年六、十二月举行。特殊情况下,本委员会工作会议可由主任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半数以上参加的委员会会议,提出一年的资助计划,报基金会理事大会或本会主管常务工作副会长审批实施;
第九条:本会秘书长代表委员会负责对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组织具体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具体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工作;
第十条:临时申报资助项目原则上应由委员会讨论审定;特殊情况下,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项目可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一万元至三万元(含三万元)以内的项目可由主任和不少于一名副主任审批;三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主任和不少于一名副主任议定,报主管常务工作副会长审批。临时资助项目的审批情况均需向委员会会议报告追认。非经委员会集体审定的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总资助费10%以内。
第十一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监控和拨款工作,对违背本会资助宗旨的项目,基金会办公室有责任提出意见,并按程序向有关主管领导报告作出处理。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八至十人。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指派一名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由委员会协商选聘。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办公室承担。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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