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生重大疾病扶助治疗办法

  • 时间: 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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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市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济上提供扶助,帮助他们战胜疾病,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
    广州地区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扶助治疗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广州市(区、县级市)属各类学校就读、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年总收入低于人民币6.9万元。
    (三)申请人须自付住院治疗费(公费医疗项目)3万元以上。
    三、学生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扶助治疗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症状:
    1、心肌梗塞变异;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心绞痛不属申请扶助治疗范围。
    (二)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三)脑部严重疾病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指因急性脑血管疾病(脑血管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重度颅脑损伤,严重脑部感染性疾病所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碍障之一的状态: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并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予以扶助)。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其他食物。
    (四)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者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五)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六)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总面积50%以上二度烧伤或20%以上面积三度烧伤。如果烧伤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发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是否清醒,都不属于申请扶助治疗的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二项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而获批准助疗的学生,其扶助治疗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病情治疗需要予以确定。最高获一次性资助2.8万元;病前已购买保险的学生,另一次性资助治疗补助费0.5万元。
五、申请扶助治疗办法:
    (一)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到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填报《广州市学生重大疾病助疗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诊的区、县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近期病历复印件;
    2、学生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该疾病治疗费收据;
    4、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的申请书(学校盖章证明属实);
    5、购买保险的证明(已购保险的申请人)。
    (二)由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委员会按章审批,必要时,由市教育基金会和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助疗审批小组”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经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发给“批准扶助治疗通知书”。
    六、扶助治疗资金的支付和使用办法
    (一)学生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接到“批准扶助治疗通知书”后,凭学生住院证明或肾透析治疗证明到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手续,由市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按批准的扶助治疗金额划入学生治疗所在的医院,同时向该医院发出同意扶助治疗的函,请医院设立专帐监督扶助治疗资金的使用。
    (二)扶助治疗金仅对本办法规定的病种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给予资助。
    (三)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扶助治疗金的使用范围:
    1、属公费家属统筹医疗和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2、属个人自费项目的费用;
    3、在非县级以上医院治疗或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由第三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或因自杀、吸毒、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经本市教育基金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费用。
    七、资金的使用监督:
    (一)治疗医院对获得扶助治疗资金的学生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时应严格遵守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并按照市教育基金会扶助治疗资金使用办法使用资金,同时提供接受扶助治疗学生在医院治疗期间使用扶助治疗资金的清单。
    (二)由市教育基金会每年对扶助治疗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作专项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及捐款单位、个人的监督。
    八、其他规定:
    (一)不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为已去世的学生生前治疗费用的资助申请。但经批准获得扶助治疗的学生未领取扶助治疗资金即去世的由市教育基金会酌情发给人民币0.5万元以下的扶助治疗费用。
    (二)本办法提出的公费、自费标准参考市公医办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对《广州市学生重大疾病扶助治疗办法》所作的修改及解释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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